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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上海第五支行员工周慧敏因得罪领导被认定贪污之四威逼利诱篇

2023-02-10

建行上海第五支行员工周慧敏因得罪领导被认定贪污之四威逼利诱篇1989年4月14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下午,分行领导决定对周慧敏停职审查。4月15号,分行领导审问周慧敏一整天,本来分行领导都同意她下班就能回家的,但是五支行行长宁黎明不同意,宁黎明和分行的两个领导

建行上海第五支行员工周慧敏因得罪领导被认定贪污之四威逼利诱篇

1989年4月14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下午,分行领导决定对周慧敏停职审查。

4月15号,分行领导审问周慧敏一整天,本来分行领导都同意她下班就能回家的,但是五支行行长宁黎明不同意,宁黎明和分行的两个领导私自沟通了一会,就先打发分行两个领导回去。

等到只剩宁黎明行长时,她却一改笑脸,威胁周慧敏让她承认当时点钱的时候少给他们一把,还故意夸奖周慧敏说她水平很高不会犯错。在威逼的同时,宁黎明还“利诱”周慧敏,说如果她不承认拿了这笔钱就移送检察院,承认了就不送检察院,不然的话走出行长室一步就移送检察院。

最后,天真的周慧敏被宁黎明欺骗,遂按照其指示违背事实真相,在做笔录时表示当时在配款台帮忙数钱的时候留了一把,原来扎把时扎了7把但是只还了6把,而且偷盖了秦文英的章。宁黎明还要求周慧敏按照今晚承认的再详细写一下自述,直到被逼供到深夜11点多,周慧敏才被五支行保卫科韩付长押送回家。

回家以后,周慧敏越想越不对,就把事情的经过向其丈夫说明,其丈夫说没有做的事情不应该承认,于是周慧敏就没有写,便被移送检察院。

在检察院收容审查期间,周慧敏坚持到第19天,做了至少三次笔录都没有承认,最后检察院某领导和周慧敏谈话,继续威逼利诱,说不承认就要逮捕,丈夫要和你离婚,承认后就放你回去,你不想换个环境出去谈吗?你老公来了,还哭了,你刚结婚,要不要回家团圆?

年轻的周慧敏想要回家,就按照原来建行五支行讲的方式又讲了一遍。后来,公诉科的检察官找周慧敏沟通的时候,周慧敏才发觉又被骗了,于是把事实真相向公诉科的检察官讲述了一遍,可有了之前的伪证,检察官根本不相信,还在起诉书说周慧敏态度不诚。

得知被骗的周慧敏顶住威胁和利诱,在法庭上断然讲出事实真相,否定被迫的承认虚假事实,可法官却认为周慧敏是怕坐牢才翻供,表示如果端正态度可以判轻一点甚至缓刑,

不承认判5年。再次迫于压力,周慧敏就承认了虚假事实,最终被判3年,上诉也被驳回。

“从1989年4月13日事情发生那天起一直到今天,我都知道我自己根本没有贪污,我也从来没想过贪污,但是由于我当时社会经验不多,从没遇上过这么大的事情,又被建行领导威逼利诱,一下子慌了,导致事情一步步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说着,周慧敏留下委屈的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其构成要件是将公共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不法占有。这种不法占有,一方面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将公物作为私有物予以支配;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公共财物。

本案中,周慧敏多出的一万元始终在银行,并没有被她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法占有,所以根本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建行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当年建行领导将周慧敏强行留在银行审讯,本身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周慧敏的人身自由权。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67375463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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