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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5期>检小皖说法故事会㊾ | 李敏:采伐证过期还能继续采伐吗?

2023-02-25

本期讲述人李敏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分享故事《滥伐林木案》点击海报或识别图中二维码前往小程序“喜马拉雅”听取音频故事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情况下仍然继续砍伐村里林木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向下滑动查看故事内容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主播李敏,我是淮南市凤台县人民



本期讲述人

李敏

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分享故事《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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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情况下

仍然继续砍伐村里林木

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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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主播李敏,我是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滥伐林木案》。

2020年5月21日,某县检察院受理了某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滥伐林木案,在翻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检察官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2003年,该县居民赵某从该县某村承包了一片林木,并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2020年,赵某将该路段的林木出售给居民王某,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从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同年3月25日,王某以45万元的价格转手将该段林木卖给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签订了林木转让协议,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于刘某。随后,刘某安排工人开始采伐,但其在采伐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林木的采伐。同年4月26日,刘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工人砍伐该路段林木。经鉴定,此次采伐的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合计26株,立木蓄积为15立方米。

具体的案情是怎样的呢?为全面了解案情,检察官依法传唤了刘某,刘某满面愁容,向我们叙述了一肚子苦水和疑惑,刘某告诉检察官当初借款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这片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拿到手后,本来就一个月的采伐期限已过了数日,加上那段时间受疫情影响没有办法开工,其自认为反正有采伐证在手,过期应该没有什么影响,就没有当回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在送走刘某后,检察官陷入了深思,首先刘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为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同时,依照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本案中,刘某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如果只是简单结案、提起公诉,又未免过于机械办案,考虑到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只有一个月,而刘某拿到证件时,时间已过数日,加之后来的疫情、天气原因致使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采伐,存在一定意志以外的因素;其次,刘某任意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所以综合以上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走到这一步,是否就全面结束了呢?在审查起诉中,检察官注意到刘某滥伐林木破坏了资源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将该线索移交了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第二检察部经审查认为,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在涉及公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应平行推进,行政机关需依法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刘某在采伐期限外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故检察院向该局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刘某补种了林木,使得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得以修复。

本案虽然是个小案件,但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做到了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又能关注个案的特殊性,注重法、理、情的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

统筹丨韦道军、栾玲玲

海报/音频丨喜马拉雅平台提供支持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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